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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期间社保缴费谁负责?

发布时间:2026年7月7日 广州工伤赔偿律师

工伤期间社保缴费谁负责?

1. 劳动关系的存续性: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一规定的前提是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或终止。只要劳动关系存在,用人单位就负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2. 缴费义务的强制性: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暂时无法提供劳动而免除。在工伤治疗及康复期间,员工的医保待遇(如报销医疗费用)往往依赖于正常的参保状态。如果单位断缴社保,不仅违反行政法规,还可能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之外的其他社保权益(如医保报销),由此产生的损失需由用人单位承担。

3. 费用承担主体:

社保费用分为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在工伤期间,单位缴纳部分仍由用人单位向社保机构申报并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于员工仍在领取原工资福利,用人单位有权从员工每月领取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4. 违法后果:

若用人单位在工伤期间停止缴纳社保,员工可以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补缴。若因断缴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相关社保待遇(例如因断缴医保导致非工伤部分的疾病无法报销,或影响工龄计算等),用人单位需赔偿员工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伤残津贴与工资有何区别?

伤残津贴与工资在法律性质、支付主体、产生基础及计算标准上存在本质区别。

从法律性质与产生基础来看,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关系,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法或依约支付的劳动报酬,体现的是“按劳分配”原则;而伤残津贴(通常指工伤保险中的伤残津贴)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一定伤残等级(通常为一级至四级)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社会保障待遇,体现的是国家对工伤职工的社会保障和补偿,不以继续提供劳动为前提。

支付主体不同。工资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而符合领取条件的伤残津贴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则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适用情形与计算标准不同。工资数额取决于劳动合同约定、集体合同规定及单位薪酬制度,随出勤、绩效等波动;伤残津贴则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进行固定比例核算(如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且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直至职工退休或死亡。此外,领取伤残津贴期间,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不再享有原岗位的绩效工资、奖金等与工作表现挂钩的工资组成部分,但保留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期间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社保缴费义务,这不仅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企业合规经营的基本要求。建议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保持社保连续缴纳,避免因小失大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赔偿。

律师:廖兴旗 [广东]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广州工伤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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