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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

工伤复发是否还能再次鉴定?

发布时间:2026年2月13日 广州工伤赔偿律师

工伤复发是否还能再次鉴定?

当工伤职工在初次治疗后出现伤情反复或加重的情况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通过重新鉴定,可以更准确地评估当前健康状况对工作能力的影响程度,从而为调整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提供依据在申请过程中需提交充分证明材料以支持其请求,并且整个过程应遵循法定程序办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期间工资待遇应如何计算?

在工伤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应当按照其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来计算。如果职工因工负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对于工伤复发的情形,我国法律给予了明确的支持态度,允许并鼓励符合条件者及时申请复评,以便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律师:廖兴旗 [广东]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广州工伤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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