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
劳动仲裁

收到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到法院起诉的时间是多久 申请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4日 广州工伤赔偿律师

  廖兴旗,广州工伤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收到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到法院起诉的时间是多久

收到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到法院起诉的时间是多久

收到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到法院起诉的时间是3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会及时为你解答疑惑,让你能够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申请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申请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一、仲裁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到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办理立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五份:

1、仲裁申请书;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4、仲裁协议;

5、其他证据材料。

本会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则通知申请人预交仲裁费,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应通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二、选择仲裁员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由当事人双方在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选择仲裁员应把握三条原则:

1、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2、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

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出仲裁员。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有效期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将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三、仲裁开庭前的准备

研究把握仲裁规则和相应通知书。

提出异议。依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在进入仲裁程序后,对仲裁协议效力或者对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案件书面审理的,应当在规定的答辩期间提出。

提交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讲求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提出答辩或反请求。

四、开庭和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申请书、答辩状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庭进行事实调查;

双方辩论。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仲裁法》

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的总结到此为止,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欢迎来进行咨询,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由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你的疑惑。

律师:廖兴旗 [广东]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广州工伤赔偿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gzzsldls.cn/news/view.asp?id=11560851869342 [复制链接]

©2026 法律咨询热线:18819326824

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授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不得转载。版权所有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